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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2008-06-25| 【 】|阅读次数: |文章来源:
   根据研究生教育的要求以及中国科学院研究生培养体系的特点,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以下简称“研究生院”)授权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对研究生进行学籍管理。学习管理单位负责研究生集中进行课程学习期间的学籍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原国家教委《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研究生院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新生必须按照规定的日期,凭《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及其它有关证件,到指定地点报到入学。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事先请假并得到批准。
第四条 新生报到后,培养单位须在三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第五条 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由本人申请,经培养单位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如本人在半月内不提出申请,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家庭所在地或原单位。病愈入学者,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在规定时间,提出入学申请,经培养单位核实并在培养单位指定医院复查合格,确认能够坚持学习者,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培养单位批准,取消入学资格,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一)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
(二)事假超过一个月不报到或病假一个月期满而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
(三)入学健康复查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者;
(四)在报考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者;
(五)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仍不合格者;

(六)政审不合格者。
第七条 在学研究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注册。未经允许,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照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纪律与考勤


第八条 研究生要参加培养单位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
第九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考查),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第十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
第十一条 在学期间不受理研究生因私出国。因公出国进修、留学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提倡晚婚。入学前已婚者,应当晚育。在学期间不给予生育指标。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确实需要休养,并在短时间内可以治愈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培养单位批准后方可休学。
第十四条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离开培养单位,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休学期间的医疗费、普通奖学金等按培养单位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休学期满的研究生,经培养单位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准许复学。
第十六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它相应处理。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八条 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转专业。如因特殊情况必须转学、转专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六章 退学和取消学籍


第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取消学籍:
(一)学期满不申请复学者;
(二)休学期满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第二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硕士生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博士生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二)培养单位经过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或在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
(三)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不能再继续学习者;
(四)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五)在一学期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或擅自离开培养单位两周以上者。
第二十一条 退学及取消学籍研究生,学习期已满一年及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期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培养单位(含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者,作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二十二条 退学及取消学籍研究生的善后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研究生应定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应予奖励和表扬;对犯有错误的研究生,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部研究生和在教学园区进行第一年基础课程学习研究生的奖励及处分由研究生院决定。其他研究生的奖励及处分由各培养单位决定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各培养单位可制定相应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奖励和表扬采取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奖励与表扬的方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二十六条 处分分为六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勒令退学;
(六)开除学籍。
第二十七条 对犯有错误的研究生,要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处分要适当。当事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第二十八条 培养单位对研究生做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应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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